学科立项

中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日期:2017年10月30日 作者: 来源:

 

2014年中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工作,提升学科建设的层次与水平,合理、科学、高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使我校学科建设更好地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项目建设指导思想是:以目标任务为引领,凸显建设成效,鼓励学科突破性成果的产出;考虑学科现状,以学科成果的相对增长量为主要建设目标。

第三条 校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分类分层次竞争。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为有效开展学科建设工作,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学科建设投入实行立项建设制度,根据《中北大学学科建设主要目标任务》体系(其中“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可依托校333人才工程进行建设)进行申报,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项目以学科发展及实际需要为依据,按照学位授权类别,根据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重点阐述拟建设成效及突破性成果的产出,经专家会议评审,确定各层次建设项目。

第六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可按一个学科方向(研究所)或若干个学科方向联合进行申报,博士交叉二级学科按二级学科进行申报;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均按所属一级学科进行申报(未获得学术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专业学位授权申报),未被硕士学位授权覆盖的专业按专业进行申报。

第七条学校根据年度预算确立当年各层次项目数量及经费额度,项目经费使用期限为一年。

根据学校预算,2014年拟资助博士学位授权学科项目12项,资助硕士(含未获硕士授权的专业)学位授权学科项目8项。

根据学科属性分类,理工科组项目建设经费额度为100万元/项、人文社科和体育艺术组项目建设经费额度为80万元/项,未获硕士授权的本科专业项目建设经费额度为20万元/项。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八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学校、学院和学科共同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各项目的申请需在学院指导下,由学科管理部会同学科带头人共同商定完成,学科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申请书撰写等工作,并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院,由学院统一报送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现场答辩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委托的本学科其他成员)具体汇报,专家组最终议定年度支持项目。

校学科建设项目评审组专家由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及各学院院长、首席学科带头人、部分学科带头人以及外聘专家组成。答辩采取PPT形式汇报,时间为15分钟。专家组根据各项目建设目标及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质询,现场投票表决是否支持建设。工作人员对各项目得票情况进行即时唱票,专家组组长现场公布获批项目。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论证、检查、评估及验收;并协调解决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学院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学院各学科积极申报学科建设项目,协助学校做好本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等。

第十三条 各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学科管理部要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有关学科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需严格按照国家、山西省及学校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与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规划和使用负责;所在学院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同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对经费使用计划等进行终审。

第十六条因故调整或修改年度计划者,需向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提交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内容,经批准后可按新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期限为一年,经费使用主要以整体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并加强固定资产转化率。其中,工科固定资产转化率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它学科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十八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需接受财务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学院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 校学科建设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为三年,自项目立项起三年内,各项目单位单位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出考核申请。学校主要依据《中北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对学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建设成效等进行财务审计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考核验收工作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组织进行,重点对学科申请项目建设时所承诺列出的成果指标情况进行验收;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科方向(专业),不得再申请学校同类学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项目产出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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