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建设
首页 - 智库建设 - 正文

中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8年08月23日 作者: 来源:

中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进一步促进学术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北大学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坚持遵循学术规律,崇尚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授应占一定比例。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人数为不超过4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正职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正职及学院(校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选举委员和提名委员、特邀委员。

职务委员由与学术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由各学院(校区)通过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窗体底端

提名委员由校长直接提名聘任,数额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10

此外,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主任委员或者1/3及以上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可出席讨论相应专门学术事项的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并随专门学术事项的完成而自动去职。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不受年龄限制),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60~65周岁之间的委员数额应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10。任期内达到65周岁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本届任期结束。

第七条 学校根据在建学科、专业构成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学院(校区)推选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应由学院(校区)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不同学科的候选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续聘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与学术评价委员会、人才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具体数额应为单数。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长提名,副主任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各学院(校区)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校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校区)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校区)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原则上从不担任学院(校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中选出,由学院(校区)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学术分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院(校区)学术分委员会应结合有关文件规定与实际情况,分别制订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章程)开展工作,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所做决定、评定结论、咨询意见及会议纪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职务变动、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累计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连续未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届中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进行补选。所缺空额为职务委员的,由职务继任者补位;所空缺名额为推选委员的,可由委员所在学院(校区)重新民主推选;所空缺名额为提名委员的,由校长决定是否重新提名。补选产生的委员任期到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在科学技术研究院。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也可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对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长列席全体会议。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3天确定议题并通知委员,同时将会议材料送达各位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未到会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但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难以召开会议表决时,可进行通讯表决。以上事项采取的具体投票方式,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

对于不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征求意见书等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可根据相关事项性质邀请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学者专家和当事人列席会议、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校务参事或其他师生代表旁听。旁听会议的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设置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应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科〔2010〕31号)同时废止

 


关闭